乐清市雁荡山旅游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党对中小
学校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
务,深化教育改革,提升学校治理能力,进一步扩大和落实
学校办学自主权,全面推进依章治校,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
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乐清市雁荡山旅游学校;英文表述:
Yueqing Yandangshan Tourism School;学校注册地址:乐
清市雁荡镇田东村;邮编:325613;学校网址:ydsts.yqer.cn。
第三条 本校由乐清市教育局举办,经中共乐清市委机
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登记机关为乐清市事业单位登记管
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乐清市教育局。
本校为实施三年制高级中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
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乐清市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入学条
件的初中毕业生。办学规模为 3 个年级 30 个班级,总体不
超过 1350 人。具体执行乐清市教育局每年下达的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校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
务,将技能教育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
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依法管理,坚持以就业为导向,
面向社会开门办学,遵循中等职业教育规律,全面提高受教
育者的职业素质与能力,为区域经济建设服务。
第六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
实施方案》要求,深化校内改革,注重学校内涵建设,提升
学校治理能力,开启五业联动育人模式,深化课程改革,加
大学校特色建设等,力争把学校办成一所质量保证、特色鲜
明,在乐清市范围内学生和家长认可度较高的现代化中职学
校。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为富有工匠精神、具有“做人品
端,读书心静,实训手勤,创新意强,创业志坚”学校品质
特色、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中等技能应用型人才”
作为育人目标。
教师发展目标为努力打造一支“师德高尚、理念先进、
业务精湛、团结协作能胜任职业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师资队
伍”为教师发展目标。
第八条 学校坚持“名山蕴名校,技学通四海”的办学
特色,以“德行雅正,技学精通”为校训。德行雅正——道
德合乎规范,言行举止文雅优美;技学精通——精熟掌握专
业技能,透彻理解基础学科知识,并能够做到理论与实践相
结合。校标:学校标志的主体造型由“雁旅”二字的拼音首写
字母“YL”为设计元素抽象构成,形如展翅高飞的大雁掠过
苍穹,体现雁旅师生“志向高远、不畏艰险、忠诚守信、无
私奉献、纪律严明、团结协作”的精神面貌。
第九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
求,定期制订 3 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
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党组
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校党
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
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独
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学校党组织
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
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员数量设立
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乐清市教育局党委。
学校按一定标准在公用经费中安排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并纳
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建经费来源。校内专职党务工
作人员比照学校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兼职党务
工作者应该计算工作量。
党组织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
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
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
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
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
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
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
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
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
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
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
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
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
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
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
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
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
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
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本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
党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
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
用,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依法决策,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本校重大问题,
具体包括:
1.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2.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作的
重要事项。
3.干部、人才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4.弘扬教育家精神、师德师风建设、校风学风建设和学
校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5.需要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第十三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
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
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
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
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
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
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
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
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
合同。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
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
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
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
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
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
学、行政管理等工作。学校建立健全会议的议事决策制度,
明确议事决策范围。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
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非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
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
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
定。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讨论决定下列学校具体行政
工作事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
强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组织会议决议或决定事项的实施方案和
重要措施。
3.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人才、教职工队伍建设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资金支出和年度追
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
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6.一般建设、修缮项目的设立和普通物资采购、购买服
务的安排方案。
7.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后勤运行保障、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等重要事项。
8.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师生集体外出教育教学活
动、家校社协同育人“教联体”建设等重要项目实施中的重
要事项。
9.学校安全稳定和校园综合治理工作重要事项。
10.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大会 )等有关行政工作
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11.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的其
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工会、共青
团、民主党派等组织,支持其正常工作的开展,保障其作用
的发挥。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
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
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
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
(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学校依据规定设置办公室(党政办)、
教务处、实训处、德育处、总务处、教科室、安保处等内设
机构共 7 个,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可以设置由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社
会组织代表组成的学校理事会、教育议事会、校务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等,作为学校的决策、咨询或协调
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章程,明确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
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是学校议事决策机构,在
充分酝酿提议、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事关学校改革
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决
策。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
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
理等工作。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
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学校党组织会
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
校长应在会前沟通酝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
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
(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
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
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
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
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
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各职能部门做好资料的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
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
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当事人对调解意见不满意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
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落实年度安
全风险自我评估,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
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
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完善安全风险化解机制,构建以校方责任险为核心的校
园保险体制。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
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
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
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
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
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
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
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
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
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认知水平,构建德育目标
体系,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学校、
家庭、社会合力育人机制,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
育途径,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完善学校的
各项德育工作规章制度,坚持以行为规范为基础,职业道德
教育为核心,法制教育为重点,发挥德育课的主渠道、主阵
地作用,加强基础文化课、专业理论课教学和实习实训等实
践环节的德育工作,开展德育工作研究,总结和交流经验,
提高德育工作质量。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认真贯彻《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
及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
将法治融入学校教育与日常管理,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
贴近学生的原则,通过法律知识教育与法治实践教育相结合,
着力培养学生的守法意识、权利义务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等,
提高分辨是非和守法用法的法治素养和能力。第二十六条 学校加强班级集体建设,做好班级事务管
理,营造民主、和谐、团结、互助的班级氛围。定期组织班
级议事会,畅通学生意见表达渠道;完善班委选举与轮换制
度,引导学生自主参与班级事务决策、监督与评价,培养学
生责任意识和集体归属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与情感需求,
促进学生相互理解、信任与支持,形成积极正向的人际互动
网络。制定明确的班级公约与事务处理流程,做到公开公正;
利用班级日志、公示栏等载体,及时通报班级动态,保障学
生知情权与参与权,增强管理公信力。建立学习互助小组、
心理帮扶结对等机制,倡导优势互补、共同进步;定期开展
集体荣誉感教育活动,激发学生维护集体利益、助力他人成
长的自觉行动。组织主题班会、文化活动、志愿服务等集体
实践,打造具有凝聚力、辨识度的班级文化符号,使班级成
为滋养学生品格、促进全面发展的精神家园。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社团管理机制,形成
“注册登记、团队管理、活动审批、教师指导、信息备案、
问题整改、注销退出”全链式管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学生
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特色发展。结合
技能节、美食节、营销市场等相关活动开展学生创业实践活
动。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
和实习实训课程四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
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
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
开足课时。
学校加强对招生、实习、就业工作的领导,逐步完善学
生就业服务机制,把学生生涯指导贯穿在从学生入学的第一
天到毕业的全过程,贯穿在学校教育教学、学生社会实践、
家庭教育指导的整个过程。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
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技能教育,促进学生
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
式。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
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改革学生评价体系,实施补偿学分,全面推行学分制,
实行“品德+学业+技能+劳动+素养”五维评价体系,弱化分
数排名,注重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严禁以升学率或分
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条 课堂教学质量是学校教育质量的核心。从教
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设计、教学情景、教学方法与手段、
教学效果等各个方面聚焦课堂、优化课堂,开展教学模式与
教学方法的研究与实践,探索网络环境下的教学新模式。积
极推行符合现代服务业特点和学校特点的人才培养模式,形
成内部体系完整、外部关系协调的工学结合教学机制,努力
培养拥有专业知识、专业精神和专门技术的适应现代服务业
发展的基础型服务人才。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
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
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
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
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
改善环境卫生条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中心,配备专职教师开
展工作。根据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和发展的特殊性,运用心
理健康教育的理论和方法,开展教学、咨询、辅导和援助,
建立学生心理辅导档案。
第三十三条
大力推进校园文化建设,放手让共青团、
学生会组织各种学生喜闻乐见的集体活动,以活动为纽带把
学生个人、班级、专业、学校联系起来。通过校园文化艺术
节、体育节、技能节等各种“节日”,为每个学生充分展示
自己的个性与特长提供舞台,提升学生的文明修养和专业技
能,营造温馨和谐的学习集体,加强生态文明教育,提升学
生生态文明素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数字教育为引领,系统推进教
育教学与管理服务的数字化改革。构建以数据为核心、网络
为基础、应用为导向的智慧教育环境,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
教学的深度融合。创新数字化教学模式,建设优质数字教学
资源与虚拟仿真实训平台,提升师生数字素养与技能。通过数字化改革赋能教育创新,培养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旅游服
务技术技能人才,打造智慧校园典范。
第三十五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
积极组织教师推进教学改革和实验,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
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合作交流的适合
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
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六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
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
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
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
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
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
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
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学校按照省、
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
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
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
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个人
档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
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
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
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
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
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
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
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
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
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
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
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
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
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
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
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
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
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六)规范“进校园”活动。各类进校园主题教育宣传
活动确需纳入教学内容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
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相适应。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
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
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
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八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
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
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
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
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
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
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
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
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
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
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
提升育人水平。
(七)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不得在校园传教、
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等,不得在校园开展封建迷信
活动,不组织、拉拢、暗示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
(八)不制作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违反法
律法规的信息,坚决抵制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道德规
范相违背的信息内容,不传谣不信谣。
第五十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
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
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减轻教师非教育教学任务负担,规范与教学无关
的社会事务进校园。
第五十二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
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
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
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
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
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
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
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
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岗位聘用、职务评聘、
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首要考量因素。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
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
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
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第七章 学校资产第五十六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11143.80 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全额拨款、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五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
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
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
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
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
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
和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
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
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场所、实训室、图书馆、计算机房等专
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
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九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
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
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负责。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
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
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
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
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
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
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
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
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可聘请兼职教师、校外学生辅
导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等。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治、实训等各类教育基地,定
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实践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
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
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
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
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
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
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
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
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六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
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
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
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靠雁荡镇人民政府、社区、派出所、
交警、消防卫生所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
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或其他形式联系和
服务校友,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
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九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
的教育合作与师生互动,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内容与方
式的创新优化。
学校开展校企合作,与温州市雁荡山风景管理委员会、
乐清各大酒店和旅行社建立合作关系。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七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学校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
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资产,在举办单位和
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
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讨论,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通过,交学校党组织
会议审定,并报乐清市教育局、乐清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备案同意后,由学校发布。
第七十五条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
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
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三)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校党组织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
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
文件为准。









